图书借阅管理办法2026修订版

作者:图书馆、信息中心 来源:图书馆、信息中心 时间:2026-07-05 08:33 点击:4次

为加强图书管理工作,提高图书资源利用率,鼓励读者热爱书籍,培养读者“爱读书、读好书”的习惯,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合于本馆所有读者及流通借阅的图书。

二、图书外借与归还

(一)凡借阅图书资料,一律凭本人读者(借书证)条码号。

(二)教师一次性可借阅十册图书,学生一次性可借阅五册图书。图书借还到经图书馆服务台办理,没有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图书带出图书室,一经发现,严肃处理并罚款。

(三)借书期限:教师为60天,学生为30天。如有需要,可在到期前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期为15天、10天,以续借一次为限。

(四)借书时应当检查,发现有污损、残缺,或与书名不符等情况,须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,加盖印记。否则,在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,应由借书人负责。

(五)图书过期、遗失、损坏等,均按南充科技职业学院图书馆读者借阅书刊逾期、损坏及遗失的处理规定执行。

(六)读者离校前,在办理离校手续时,应将所借图书交还图书馆。

三、馆内阅览

(一)读者由图书馆门禁人脸识别进入图书馆阅览区。

(二)阅览区内开架书刊,按需阅取,阅毕请放回原处或阅览区的小书车内。取拿和使用图书、报刊时应注意爱护,不得对图书报刊随意折叠、勾画、涂写,更不得裁剪、撕页和藏匿。

(四)读者须遵守南充科技职业学院《图书馆读者入馆须知》,保持文明安静的阅览环境。

四、读者借阅书刊逾期、损坏及遗失的处理

(一)本馆实行借阅图书逾期按时计欠费制度。一般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每册按超期0.5元/日计费(超期后两日为缓冲期,免计费,第三日从0.5元起按规定计费)。

(二)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应及时归还图书或办理续借手续。逾期未还图书时,出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。

(三)遗失书刊需赔偿。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报告并赔偿原书。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以下条款赔款。

1.丢失图书赔偿标准

所有图书全部按原书当前市场价赔偿。(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)。

2.丢失期刊赔偿标准

(1)中文期刊: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。合订本期刊如有复本,按出版时间计算,参照中文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,另加收装订费。

(2)外文期刊:区别不同情况,按下列倍率赔款。

影印、复制交流版期刊: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-10倍赔款;原版期刊:按原价的10倍赔款。

3.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,所赔款项可凭赔款时所开单据退还读者本人,但从赔款之日起计算逾期时间,追缴逾期欠费;赔偿原书后,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,该书在经图书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。

(四)报纸仅限馆内阅览,不得携出馆外。如需要拿出阅览室外复印,需在30分钟内归还,逾期未还,每册按超期0.2元/日计费。

(五)读者在书刊报纸上涂抹或勾划、裁剪及污损书刊报纸,每损坏一页(张)赔款0.5元。如损坏严重,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,同时处以5元以上罚款。

(六)读者撕毁书刊报纸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原刊。无法赔偿原书原刊者按遗失书刊报纸规定处理,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,并通报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
(七)为保护图书、对读者负责,图书馆对违规擅自带书刊出阅览室的读者,做如下处理:

1.对所有违规者做书面登记。

2.对每次违规行为,在图书馆管理系统中对用户的个人借阅记录做标记,注明“违规日期/册数/违规地点”。

3.违规超过三次者,第四次时将停止借书权限一个月、并通报读者所在学院。

4.违规超过四次者,第五次时将停止借书权限三个月,并在全校通报。

5.遇有特殊情况,由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,或报相关主管领导处理。

六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。